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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序号:15048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常年公开网站发布:2019-07-21


 

 

 

 

 

法政办〔2019〕3号

 

清丰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1日

 

 

 

 

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全面及时、主动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行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司法行政、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推进情况。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

第七条  事前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主办:清丰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华网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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