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了随机抽查 |
备注 |
|
||||||||
1 |
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现场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 |
1% |
不定期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资金、人员、设备、场地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
是 |
|
|
||||||||
2 |
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施工企业 |
100% |
4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是 |
|
|
||||||||
3 |
负责房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并对房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建设部166号令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施工企业 |
100% |
4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是 |
|
|
||||||||
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及检测单位 |
2% |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七)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八)接受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公示; (十)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 |
是 |
|
|||||||||
5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呢个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实施监督管理。 |
清丰县住建局 |
检测单位 |
20% |
2/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1)检测单位的资质、计量认证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质保体系的建立及有效运行情况; (2)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情况;(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情况;(4)检测报告形成的程序、数据及结论情况;(5)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行为情况;(6)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
是 |
|
|||||||||
6 |
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
清丰县住建局 |
混凝土企业 |
1% |
2/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一)混凝土企业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混凝土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控制试验活动和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三)混凝土企业的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四)混凝土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是否按批次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五)混凝土企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实验室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六)实验室是否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取样试验,试验报告是否真实; (七)实验室试验资料是否按年度连续唯一编号,是否按规定签字、签发、盖章;(八)混凝土企业持证人数、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九)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监理、混凝土企业等各方进行的交货验收、交货检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
是 |
|
|||||||||
7 |
监理企业动态考核现场检查 |
《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
清丰县住建局 |
监理单位 |
不超1% |
1/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是 |
|
|||||||||
8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清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县城区在建开发项目 |
10% |
10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对人防工程中参建各方在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安装等施工中是否尽责,质量是否达到规定。 |
是 |
|
|||||||||
联系人: 闫玉海 电话:137217362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