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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

序号:19292发布机构:司法局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常年公开网站发布:2020-09-16

清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报送时间: 2020916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了随机抽查

备注

1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卫生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27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28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县卫健委

医疗卫生机构

50%

1/

现场检查

1、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3、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卫健委

医疗卫生机构

50%

1/

现场检查

1、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2、工作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3、是否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4、是否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5、时采供血机构是否非法采集血液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3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第26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县卫健委

公共场所

70%

1/

现场检查

1、是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2、空气、微小气候是否按要求检测;3、顾客用品用具是否按要求清洗、消毒及检测;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按要求清洗、消毒及检测;5、从业人员是否按要求培训并取得合格健康证明上岗服务。

 

4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4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卫健委

学校

70%

1/

现场检查

1、新、改扩建校舍选址、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环境噪声、教室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及黑板、课桌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4、学校内生活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7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第10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县卫健委

集中式供水、二次性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70%

1/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1、供水单位建设项目是否经行政部门验收;2、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设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监测设备,并开展日常性检验;3、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4、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是否取得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5、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清洗消毒。

 

6

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9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22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县卫健委

医疗卫生机构

50%

1/

现场检查

1、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2、各放射诊疗场所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国家人员要求;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开展预控评并经行政部门验收;4、放射工作人员是否取得相应合格证明;5、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6、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开展相关工作。

 

7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36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31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县卫健委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70%

1/

现场检查

1、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用品是否达到灭菌要求,是否定期开展灭菌和消毒效果监测,是否对购进的消毒产品进行索证;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3、消费服务机构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4、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县卫健委

餐具饮具消毒单位

30%

1/

现场检查

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是否违反本法规定用水。2、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是否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3、是否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联系人: 宋广超                             电话:0393--7209917

主办:清丰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华网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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