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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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2020年0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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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了随机抽查 |
备注 |
1 |
对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抽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对旅馆业实名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县局治安大队 |
登记在册的所有娱乐场所和旅馆业 |
对娱乐场所和旅馆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 |
一级治安管理场所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二级治安管理场所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重大节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8、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
是 |
治安大队 |
2 |
对保安服务业的抽查 |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核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 |
县局治安大队 |
登记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和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 |
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应当加大抽查比例。 |
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要增加抽查频次。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
是 |
治安大队 |
3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县局治安大队 |
辖区内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 |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县级公安机关内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
是 |
治安大队 |
4 |
对网吧的抽查依据和内容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30条、第32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对网吧等经营性上网场所的网络安全审核、监管等职能。 |
县局网警大队 |
辖区内所有网吧 |
原则上,每次不低于5%。 |
原则上,每个月抽查3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网吧,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1、网吧基础资料与网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2、检查网络安全审计系统是否正常运行;3、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4、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等违背网吧上网实名制的情况;5、网吧业主、安全员及上网人员有无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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