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
填报部门:清丰县交通运输局 报送时间:2020年9月18日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了随机抽查 |
备注 |
1 |
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交通运输局 |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 |
50% |
每月一次 |
随机实地抽查 |
1、是否放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2、是否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3、是否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 究制度;4、是否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5、是否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6、是否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7、是否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8、是否如实提供相关资料;9、是否阻碍执法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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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17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局 |
货物运输企业 |
20%-40% |
每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企业资质,经营许可内容,安全生产管理,设备、设施,从业人员资质、车辆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动态监控等。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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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2016年第82号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局 |
客运运输企业 |
20%-40% |
每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企业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护与检测管理、车辆经营管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动态监控等。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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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发布,经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局 |
维修企业 |
20%-40% |
每半年一次 |
资料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2、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3、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4、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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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正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
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
20%-40% |
每半年一次 |
资料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
1.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3.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4.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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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局 |
货物运输企业,客运运输企业 |
20%-40% |
每半年一次 |
资料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
1、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2、对全县运输企业规范车辆技术档案,完善车辆技术台账,并按照制定的维护维修制度开展车辆的维护和维修。3、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维护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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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钱贝贝 电话:0393-7221556 182360314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