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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

序号:19300发布机构:司法局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常年公开网站发布:2020-09-17

市县(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

填报部门:清丰县农业农村局(加盖公章)                                    报送时间:2020917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了随机抽查

备注

1

种子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章种子行政管理第五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可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包括对种子生产、经营、贮运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查阅、复印、摘录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验检疫结果、标签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调运的种子先行登记保存,但必须在七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清丰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个体户

1%

3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测)

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种子包装及标签,种子经营档案,种子质量等

2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818日修改》 )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岗。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清丰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体户

1%

3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测)

检查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号,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农药购销台账和经营档案等

3

对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饲料、兽药、草原、生鲜乳等进行日常执法监督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清丰县农业农村局

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饲料生产企业、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体户

1%

3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测)

检查是否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健全完整;经营假劣兽药、违禁药物及拆零销售原料药等

联系人:张振玲             电话:7260378

主办:清丰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华网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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