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应急管理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
填报部门:清丰县应急管理局 报送时间:2020年9月15日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了随机抽查 |
备注 |
1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一项:(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清丰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20% |
1-2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1.资质条件2.机构人员3.培训教育4.承包租赁5.安全标准管理6.制度及安全标识7.隐患排查情况8.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评估,有效监控9.设备设施管理10.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1.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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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
清丰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20% |
1-2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1.选址条件2.资质条件3.场所设施安全4.零售经营安全5.批发、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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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一般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清丰县应急管理局 |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20% |
1-2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对一般工贸进行监督检查: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3.培训教育。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7.安全生产警示标志。8.设施设备维护记录。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佩戴情况。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1.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13.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情况。15.安全生产投入。1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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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德坤 电话: 77679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