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
填报部门:清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报送时间:2019年11月5日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了随机抽查 |
备注 |
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3、《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清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全县所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 |
40% |
4次/月 |
实地检查 |
1.无牌行驶,无证驾驶。 2.超速、超载,非法载客,黑车非驾。 3.不参检车辆,不参审人员。 4.其它各种违章违规操作行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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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庆涛 电话:7525066 |
注:需列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检查事项,不能只列出已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