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 】 号
(被申请人) :
(申请人) 对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及 相关材料。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