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2016〕12号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丰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清丰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8日
清丰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6〕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以简化服务程序、规范服务收费、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县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搭建中介集中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网络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对纳入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要统一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四)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县编办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审批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脱钩改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七)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八)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依法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将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挂钩,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6年4月10日前)。成立清丰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分工。组织召开动员培训会,印发工作方案,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清理阶段(2016年5月15日前)。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五清理”:一是清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二是清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举办的企业所开展的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情况;三是清理本部门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相关情况;四是清理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情况;五是清理本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审批相关技术性服务事项。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提出各部门清理规范意见,按照规定填写各类表格并整理详细的依据材料。
(三)审核论证阶段(2016年9月20日前)。各行政审批部门将各类表格及对应的依据材料报送县编办进行审核,县编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对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意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同时,各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出台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四)公布清单阶段(2016年9月30日前)。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县政府审定后,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清理规范意见,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建立完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台账,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中介服务清单。要明确牵头股室,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编办要会同发改、民政、财政、工商质监、法制、监察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清丰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2.县直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部门
名单
附件1
清丰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杨理宏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张鹏飞 县政府办主任
张相斋 县编办主任
成 员 武顺杰 县委办副主任、县督查局局长
苏鸿胜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付洪轩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贺中杰 县民政局局长
李宗轩 县工商局局长
乔俊杰 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张雨宽 县财政局副局长
尚建锋 县编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尚建锋(兼),具体负责全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
附件2
县直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
实 施 部 门 名 单
一、县政府工作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金融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宗教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委、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防办。
二、县政府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县地震局、县残联、县农机局、县粮食局、县体育中心、县招商局、县公路局、县供销社、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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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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