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2017〕25号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及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意义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也是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为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各乡镇各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经2014年清理后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重点
要重点围绕以下六个方面全面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一)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的;
(二)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不一致的,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或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
(三)与党和国家政策及现行有效的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四)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
(五)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已经明显过时的;
(六)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其他需要废止或修订的。
四、清理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时间: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0月20日。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7年7月20日至7月25日)。各乡镇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制订清理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负责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清理范围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制定的所有文件目录(含电子文档)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并报送具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邮政大厦506房间)。
(二)清理审查阶段(2017年7月26日至8月31日)。按照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同时开展清理工作,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制定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对清理意见有异议的,制定机关可以作出说明,由上级政府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7年9月1日至9月20日)。各乡镇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送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汇总统计表至县政府法制办。
(四)汇编公布阶段(2017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各乡镇各部门汇总整理继续有效、修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完善全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巩固清理成果,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对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该项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经费保障,切实做好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期间,县政府法制办将对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有错不纠、敷衍塞责、统计数据混乱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各部门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完善长效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长效监督机制。在今后工作中,要根据上级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或专项清理工作,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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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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