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2017〕49号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四张清单”的
通 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濮政办明电〔2017〕77号),我县认真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工作,经单位自查、集中审查和法制审核,形成了清丰县政府无证明事项的部门和事业单位清单、清丰县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取消的证明清单、清丰县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保留的证明清单、清丰县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再要求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证明清单管理制度
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四张清单”是今后规范我县各类证明管理的基础,县政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办事、创业过程中提供,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切实维护证明清单的严肃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取消证明事项后的办理方式或途径,不能因证明取消而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
二、建立证明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在县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领导下,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证明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调整的,或根据工作实际确有必要增加的,要按照程序报县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三、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
各部门要将减证便民行动贯穿于“放管服”改革的始终,要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服务,对各类证明持续清理和规范,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要进一步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主动提供便利。要进一步加快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整合,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县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证明清单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纠正,不定期对证明清单进行修订和完善。县督查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对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擅自增加证明事项、在清单外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问责力度。
附件:1.清丰县政府无证明事项的部门和事业单位清单
2.清丰县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取消的证明清单
3.清丰县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保留的证明清单
4.清丰县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再要求基层出
具的证明清单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1
清丰县政府无证明事项的部门和
事业单位清单
1.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金融办)
2. 县发展改革委
3. 县工信委(县科技局)
4. 县环保局
5. 县水利局
6. 县商务局
7. 县审计局
8. 县统计局
9. 县食药监局
10. 县人防办
11. 县行政服务中心
12. 县公路局
13. 县地震局
14. 县供销社
15. 县体育中心
16. 县粮食局
17. 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18. 县扶贫办
19. 县红十字会
20. 县招商局
21. 县综合执法局
22. 县盐业局
附件4
清丰县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再要求
基层出具的证明清单
1.计生关系证明
2.夫妻关系证明
3.长期不在家居住的证明
4.终止妊娠证明
5.无违法犯罪证明
6.无业证明
7.待业证明
8.经济困难证明(县司法局除外)
9.低收入证明
10.亲属关系证明
11.居住证明
12.租房证明
13.失业证明
14.下岗证明
15.房产所有权证明
16.收入证明
17.婚姻关系证明
18.单据丢失证明
19.意外伤害证明
20.助学贷款资格审核
21.不扰民证明
22.死亡证明(县民政局除外)
23.单身证明
24.继承关系证明
25.单独供养关系证明
26.无房证明
27.独生子女证明
28.零就业家庭证明
29.曾用名证明
30.异地就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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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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