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4
附件3:
清丰县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 设定依据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清丰县林业局 |
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
国家林业局35号令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2 |
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项计量授权新建申请 |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人员情况(含持证情况)一览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3 |
清丰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 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4 |
清丰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变更(经营信息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 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5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 |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建【2018】180号文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6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的书面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在线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7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的书面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8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9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10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规模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规模的书面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11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的书面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12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13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的书面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14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程名称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程名称的书面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15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16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17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 |
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第二十二条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18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注销 |
原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第九条、第十条、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19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变更(政府投资项目)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请示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二)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5.《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20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变更(政府投资项目)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请示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二)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5.《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21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单建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同步建设审查(变更) |
城市单建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同步建设审查变更申请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三部分第9、第13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七)、第六部分第(十九)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6.《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7.《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22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单建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易地建设审查(变更) |
城市单建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审查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第13。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七)、第六部分第(十九)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条 5.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 )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23 |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审批 |
委托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三十一条 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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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24 |
清丰县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销 |
1、土地登记情况证明(权籍调查结果)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注销申请表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25 |
清丰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1.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 2.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3.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不动产交易、税费征缴、登记联办业务事项三级十同“一套材料”清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45 号)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26 |
清丰县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构筑物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继承) |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3、继承协议原件一份; 4、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含获得土地支付的其他费用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
在线检验、现场检验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27 |
清丰县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关闭矿产报告、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4条第三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28 |
清丰县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矿产资源利用开发方案、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29 |
清丰县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矿产资源利用开发方案 |
矿产资源法第18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30 |
清丰县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
矿产资源法第6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31 |
清丰县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 |
矿产资源利用开发方案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32 |
清丰县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矿产资源利用开发方案 |
矿产资源法第18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33 |
清丰县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 |
矿产资源利用开发方案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34 |
清丰县县自然资源局 |
划定矿区范围 |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
矿产资源法第15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 |
在线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35 |
清丰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5报告书。《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51号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36 |
清丰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申请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37 |
清丰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2、验资报告 |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函〔2016〕257号)一、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38 |
清丰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函〔2016〕257号)一、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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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清丰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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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清丰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申请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41 |
清丰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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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清丰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43 |
清丰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
2、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44 |
清丰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45 |
清丰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
46 |
清丰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2、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47 |
清丰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
48 |
清丰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
49 |
清丰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
50 |
清丰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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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清丰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七条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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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清丰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七条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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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清丰县公安局 |
暂住登记(出租房屋) |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着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
濮公通(2017)62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安局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54 |
清丰县公安局 |
暂住登记(自有房屋) |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着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
濮公通(2017)62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安局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55 |
清丰县公安局 |
暂住登记(亲属房屋) |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着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
濮公通(2017)62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安局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56 |
清丰县公安局 |
暂住登记(学校就读) |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濮公通(2017)62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安局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57 |
清丰县公安局 |
暂住登记(单位内部) |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
濮公通(2017)62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安局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58 |
清丰县公安局 |
核发居住证 |
公民暂住登记满6个月后,可申领居住证。申领时,应向登记站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登记凭证》 |
濮公通(2017)62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安局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59 |
清丰县公安局 |
变更文化程度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变更副项错误的毕业证证明材料;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当场办理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60 |
清丰县公安局 |
变更婚姻状况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变更副项错误的结婚证、离婚证证明材料;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当场办理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61 |
清丰县公安局 |
设立单位集体户口(自有场地) |
1.单位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的《居民身份证》;3.单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需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
62 |
清丰县公安局 |
设立单位集体户口(租赁场地) |
1.单位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的《居民身份证》;3.单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4.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5.需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
63 |
清丰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切实加强公章刻制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审批机关在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
64 |
清丰县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进一步加强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的通知 |
审批机关在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
65 |
清丰县县委宣传部 (县新闻出版局) |
单位内部设印刷厂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66 |
清丰县市政园林局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67 |
清丰县市政园林局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管理制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68 |
清丰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
1.X公司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申请; 2.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在线检查、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69 |
清丰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
1.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变更情况说明; 3.企业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70 |
清丰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信息变更 |
1.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变更情况说明; 3.企业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71 |
清丰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基础信息变更 |
1.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变更情况说明; 3.企业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72 |
清丰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负责人信息变更 |
1.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变更情况说明; 3.企业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在线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73 |
清丰县城市管理局 |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74 |
清丰县城市管理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所需材料清单第三项按规定建设污水与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及第四项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
在线检查、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75 |
清丰县卫健委 |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免予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76 |
清丰县卫健委 |
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免予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77 |
清丰县卫健委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免予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78 |
清丰县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79 |
清丰县卫健委 |
护士执业注册(军队变入地方) |
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免予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80 |
清丰县卫健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承诺书 |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81 |
清丰县卫健委 |
医师执业注册(军队变入地方) |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免予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82 |
清丰县卫健委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免予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83 |
清丰县卫健委 |
医师执业注册(助理升执业) |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免予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84 |
清丰县卫健委 |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免予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85 |
清丰县卫健委 |
医师执业注册(超期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免予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86 |
清丰县卫健委 |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
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免予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87 |
清丰县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需设置的)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现场检查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88 |
清丰县卫健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
免予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89 |
清丰县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90 |
清丰县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法人)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
免予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91 |
清丰县卫健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负责人)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
免予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92 |
清丰县卫健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93 |
清丰县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项目)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94 |
清丰县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
免予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95 |
清丰县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说明:“检查方式”包括免予检查、在线检查、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