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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清丰县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承接的上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不存在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登任何方式设置的变相许可事项情况说明
2016年,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市级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濮政〔2015〕97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县(区)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濮政〔2016〕2号)及中央、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经过对我县县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并与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比衔接,新承接了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13项,确定了保留的县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138项,党委及垂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单列;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201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24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濮政办〔2017〕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对涉及我县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
202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21〕11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家、省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濮政办〔2021〕24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应我省明确取消的1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项(含直接取消2项、取消许可改为备案1项);对应我省明确下放审批层级的1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予以承接。
另外,我县不涉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不存在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登任何方式设置的变相许可事项。
特此说明。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