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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信箱 |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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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
标题: |
求助 |
信件编号:2018092711**** |
内容: |
市房管局: 您好!我想咨询下,在金域华庭房产买的新房(期房),在中国银行清丰支行办的住房商业贷款按揭,但房管局却收取了千分之五的评估费。(所谓的评估就是房价*面积=多少,算一下就一两千块钱,给人的感觉就是为了收费而收费)新房商业贷款有没有评估费,这样的收费合不合理?谢谢! |
写信日期:2018-9-27 11: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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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信息 |
办理情况: |
| 韩先生: 您好! 经咨询县房管局得知,按揭贷款的评估费并非房管局收取,而是因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银行需要相关手续,须购房人到第三方评估机构作房产评估而由评估方收取,评估费9月1日前为4‰,9月1日后为3‰,请您知悉。 清丰县政府办 2018.9.30 关于网民求助的答复 我局接到督查局交办关于“网民求助”的批件后,房管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认真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我局没有收取评估费,评估费是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评估属于中介服务,凡是我市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中介公司,在市、县进行资格备案,评估中介机构可按照用户委托,均可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且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是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积极措施 1、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让其规范执业,合理收费。 2、对我局窗口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培训,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在服务大厅增设服务窗口,抽调骨干人员,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做好维稳工作。 3、热忱欢迎广大群众对我局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咨询电话:7223967 三、回访情况 经与网民(13343636586)多次电话联系,无人接听。 清丰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10月14日 | 答复日期:2018-9-30 9:02:53 | |
办理单位: |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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