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丰县委办公室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丰县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
清办〔2022〕 18号
中共清丰县委办公室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丰县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办)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筹备组),县直各单位:
《清丰县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清丰县委办公室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清丰县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文〔2018〕35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豫办〔2021〕32号)、《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濮办〔2022〕1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职责清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权利相统一”“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的安全监管,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负有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中之重,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主要负有安全生产支持保障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负责人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第二章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
(三)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研究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对各乡(镇、办)、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和成员单位(下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督导检查;
(六)审核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按规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实施安全生产问责;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三)指导协调各乡(镇、办),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五)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方案,组织对各乡(镇、办)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巡查;
(六)承办县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县政府(县安委会)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县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安委会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县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县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将县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县安委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八条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指导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
(二)协助县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县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县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县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其他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宣传教育、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支持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支持、督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及时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六)承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分管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并组织落实。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负责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八)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月”、“五进”、“安康杯”竞赛等活动,提高本行业(领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查阅安全生产履职档案,考察其在任职期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选优配强安全应急管理岗位领导人员;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重点培训优秀年轻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等;
(四)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和消防队伍建设;
(五)推动“党建+安全生产”,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理论政策学习列入同级党委年度学习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社会宣传教育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报道先进典型和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四)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五)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领域舆情引导处置,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审核把关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六)负责新闻出版行业、电影放映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县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做好县政府投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支持应急管理能力重大项目建设;
(二)指导全县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三)统筹推进、综合协调开发区发展工作,指导开发区同步开展总体发展规划编制,优化提升产业发展定位和空间功能布局,从源头做好安全生产管控工作;
(四)协调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协调指导铁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制定实施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加强再生能源管理,指导督促能源行业(不含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六)负责全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电力生产输送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七)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八)统筹协调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核准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建设;
(九)依法组织或参加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能源、电力行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直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教育系统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常态应急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学生消防安全、铁路沿线安全防范等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加强安全科学与安全工程有关学科建设,培养化工、机械、轻工等行业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四)加强对教育设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检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强化校园周边重点巡防,打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
(七)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工业有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有色金属、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新材料、通用机械、汽车、石油装备制造、轻工、纺织、家电、工艺美术、食品、医药、食盐、电子信息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督促指导有色金属、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新材料、通用机械等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推广安全科技成果;
(三)督促县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落实生产一致性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查处机动车非法违法改装;
(四)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指南,积极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建设;
(六)支持全生产领域技术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七)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八)在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九)负责实验室(教学实验室除外)和化工中试基地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十一)负责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通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全县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十三)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提供通信保障;
(十四)组织协调通信营运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发布安全预警提示信息;
(十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县公安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含综合、环保检验),负责查处机动车非法违法上路行驶,监督指导机动车(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加强安全管理;
(六)负责对“两客一危一货”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七)负责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路面执法,依法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非法载人、逆行、闯红灯等行为;
(八)负责依法核发校车标牌,准许驾驶校车资格;
(九)负责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安全生产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有关政策标准;
(二)落实相关行业安全规范,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做好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殡仪馆、公墓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民政系统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县直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三)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加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等领域资金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绩效监督管理;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保障范围;
(三)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督促所监督管理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查所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按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表彰奖励;
(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规范用工行为;
(三)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育、考核、奖惩等方面政策;
(五)监督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岩盐、地热等矿山采矿许可准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非法违法行为,监督指导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对按规定关闭、取缔的矿井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与安全生产规划衔接,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关系;
(三)监督非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废弃矿井地质环境治理;
(四)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及隐患调查评估,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工作;
(五)指导加强铁路沿线矿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协调督导铁路沿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整治等工作;
(六)审核新建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的路由并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审核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七)指导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服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占地等行为;
(八)依法查处岩盐、地热等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九)负责岩盐、地热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核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并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核安全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开展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的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节监测;
(四)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全县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工作、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
(五)指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六)指导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项目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七)依法查处在电气化铁路附近超标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铁路、道路、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住房安全、危房改造,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负责并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管理;
(五)负责并指导对建筑装饰装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擅自改动主体承重结构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
(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城管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监督管理和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热力、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城市照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的安全运行;
(三)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并指导整改消除城区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跨铁路桥梁及涵洞安全隐患;
(五)监督管理并指导涉及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工程的老旧桥梁维修、改造、拆除工程及存在倾覆风险的高架桥技术改造等;
(六)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省、市驻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关行业民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承担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八)因修建道路、停水有可能影响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的,要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九)负责城市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制定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处置较大突发事件,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场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并监督指导公共交通汽车、出租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小微汽车租赁等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监督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公路、内河水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桥梁、涵洞、内河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除外)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营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和运输工具及停放场所的安全管理,负责县城区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许可管理工作;
(六)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八)按规定会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指导督促旅游包车企业、旅行社通过落实安全告知、合同约定、行程中重申等方式,提醒旅客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
(九)做好公路水路规划、政策和标准与油气长输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标准的衔接工作;
(十)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水利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技术标准和较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负责河道、水库蓄水设施等防溺亡工作,制定防淹溺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工作,负责河道堤防、病险水库、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工作;
(六)负责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七)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高速铁路沿线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的行为;
(八)指导与铁路交叉的水利设施问题排查及整治工作;
(九)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并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质量管理,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田间作业或转移过程中的事故处理、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指导农药科学安全使用、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发利用,监督指导畜禽屠宰行业、畜禽养殖行业、兽药和饲料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沼气工程建设、沼气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相关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商务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商贸行业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不含民宿、星级以上宾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经审批的党政机关举办的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石油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加强安全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监督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四)负责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文化、广电、旅游(含民宿、星级以上宾馆)、体育安全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广电、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文化市场和广电、旅游、体育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广电、旅游、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依法监督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对旅游安全实施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旅行社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景区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景区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租赁旅游包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行社租用不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包车接送旅客的行为,加强剧本杀、民宿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文化广电行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管理和本系统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游泳、滑雪、攀岩、冲浪、滑板、轮滑、小轮车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有关重要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等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行业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协调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八)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县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康养机构、医养养老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重点加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依法对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四)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五)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医疗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
第三十二条 县应急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工矿商贸(不含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消防)、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相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工作;
(五)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清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六)指导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完善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七)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不含煤矿、特种设备)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不含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按照权限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
(九)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产品、影响生产安全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许可证管理,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标准;
(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非法生产销售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合主管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服务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非法改装或者拼装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电动机动车产品生产安全管理;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一)承担国有粮食收购、储存、销售,服务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管理,指导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县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标准,指导编制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负责国有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林业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集体林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督促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三)指导督促全县林业系统落实森林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指导全县森林防扑火专业队伍建设和扑火技能训练、防扑火演练;
(四)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供销合作社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县供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企业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人武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挥驻清部队、所属单位以及民兵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二)支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涉军事项的协调、报批;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安全生产职责: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及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消防管理、联合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二)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调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公众普及工作;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并指导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
(四)指导督促全县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组织和指挥火灾(森林火灾除外)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导全县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
(六)负责全县火灾数据统计分析,组织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指导全县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九条 清丰河务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卫河清丰段河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保障措施;
(二)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的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清丰辖区卫河流域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和检查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对河道内项目进行安全监管;
(四)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条 县气象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县减灾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并及时提供给有关乡(镇、办)和县直部门,为有关乡(镇、办)和县直部门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组织管理职责,负责开展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矿区、旅游景点等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组织制定防雷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
(三)监督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宗教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三)负责宗教领域安全和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工作;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县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县级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为安全生产提供数据支撑和保障,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建设;
(二)统筹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全县部门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三条 濮阳银保监分局清丰县监管组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银行保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进行监管;
(三)指导保险业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四条 清丰邮政分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清丰邮政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清丰邮政分公司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监督检查本公司寄递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组织开展寄递渠道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总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依法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反映劳动者诉求,指导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的拟订工作;
(三)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动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团县委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县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激励引导我县企事业单位一线生产车间、班组等基层安全生产单位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妇联安全生产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五好家庭、和睦家庭创建工作内容,增强广大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
(二)督促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安全隐患;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分级管理。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制定安全生产政策、统筹规划部署、完善制度规范、监督推动落实、严格市场准入、加强重点整治、强化安全保障、促进达标升级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主要职责。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以监督检查、宣传教育、调查摸底、信息报送、配合执法为主要职责。行政村和社区以配合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安全劝导、报告安全问题线索为主要职责。
(二)属地管理。落实国家、省、市规定,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公示,避免多层多头监管、层层下放转移监管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大对事故多发、问题突出、隐患较多,特别是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省、市驻清企业由县政府明确的监管部门,实施属地管理。对电力等国计民生企业,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三)风险研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制度,成立重大安全风险研判专班,定期开展研判,全面收集风险信息、认真识别风险来源、准确评判风险性质、科学分析风险原因、及时预测风险趋势,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要主动采取防、管、控措施,把安全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针对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等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
(四)精准执法。合理划分安全生产执法管辖权限,按照明确的监管范围实施分级分类精准执法。健全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异地执法检查等工作制度,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件报告制度,定期梳理通报,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县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行业领域1至3件安全生产方面典型执法案例。
(五)警示教育。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全面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政治站位,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各级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本单位和本行业重点企业负责人,规模以上企业(单位)组织全体职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大比武”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比武”活动的组织领导,通过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比武”,达到“以比促学、以比促练、以比促干”目的,提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安全管理能力。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党建+安全生产”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党建引领,发挥组织优势,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纳入“三会一课”日常学习和党员主题活动日内容;各级基层党组织组建“党员突击队”、设立“党员先锋岗”等平台,组织党员定期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本职责清单,进一步细化本级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确保“三管三必须”落到实处。
第五十二条 县乡两级政府副职要结合实际制定分管领域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工作方案。
第五十三条 本职责清单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本职责清单相应修订调整。
附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类表
附 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类表
类别 |
安全生产职责 |
具 体 部 门 |
数量 |
主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依照安全生产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商务局、清丰邮政分公司、县民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 |
23 |
主要负有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 |
将安全生产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县委宣传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供销合作社、清丰河务局、县工信局、县委军民融合办(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6 |
主要负有安全生产支持保障职责的部门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政策措施。 |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清丰人武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濮阳银保监分局清丰县监管组 |
8 |
中共清丰县委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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