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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居民养狗管理
详细信息
 标题:   加强居民养狗管理 信件编号:2023031010****
内容:
    
县长您好春天到了,气温逐步回升,河边街头锻炼的人群逐渐多了起来,但是有部分群众锻炼的时候带着自己家的宠物狗,其中还有很多大型狗,遛狗也不给狗拴住绳子,让他们随便跑,让锻炼的老人和孩子很是害怕,成年人看见也都是绕着他们走。也有很大安全隐患。希望有关部门制定县城区养狗的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为广大群众营造文明的城市环境。
写信日期:2023-3-10 10:54:00
回复信息
办理情况:
清丰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居民养狗管理”的调查处理情况                                 
 
 一、调查及落实情况
 经调查,为加强濮阳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2020年9月4日濮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发布了《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公安部门职责: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由市城市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其它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各区负责管理。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街道办事处、社区(城中村)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职责: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城中村)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行动起来,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对市民不文明养犬进行劝导,严禁居民无牵绳、无清洁工具出小区(村)遛狗。分包网格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在负责好网格任务的同时,对网格内居民无牵绳、无清洁工具出小区(村)遛狗进行劝导,对不听从劝阻的可向公安110和城管部门12319反映。
 二、回访情况
 经回访,反映人员电话停机。
 三、办理联系人:谢祥彪,单位电话:03938846178
 
                                        
                                2023年3月13日
答复日期:2023-3-17 9:58:43
办理单位: 清丰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