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清丰县委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清丰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清发〔2014〕12号),设立清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清丰县科学技术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牌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原县科学技术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职责划入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3.将原县科学技术局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职责划入县民政局,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职责合并。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2.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强化信息化对经济社会的带动作用;推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3.加强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有关新兴产业,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4.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
5.加强科技创新资源统筹协调机制,提高科技资源的集成和使用效率。
6.加强建立健全科技投入保障机制职责,研究多元化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完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全县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市、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省、市、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市、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县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八)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发布我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在产业集聚区框架内研究制定产业转移示范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负责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工作;指导开展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导重点签约项目落实;负责产业转移项目监测、统计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九)组织拟定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负责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和企业服务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十一)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十二)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县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十三)研究提出全县煤炭工业发展政策和建议;拟定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全县煤炭及煤层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十四)协调经济运行中与电力有关的重大问题。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县科技发展战略建议;牵头拟定激励自主创新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十六)牵头拟定全县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全县科技发展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负责全县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十七)提出全县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十八)组织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科技投入,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拟定科技金融结合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工作。
(十九)制定推动全县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全县科技发展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全县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政策,推进全县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牵头拟定促进高新技术出口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二十二)负责全县科技基础能力建设;提出全县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实施全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技服务平台和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技基础建设;负责科技创业基地的规划布局、指导和监督;拟定全县科技服务业政策措施,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
(二十三)负责全县科技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县创新型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型科技团队建设。
(二十四)拟定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计划;负责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负责全县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国际合作计划及项目并组织实施;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培训等出国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五)归口管理全县软科学研究和科技档案、科技新闻发布、技术市场等。
(二十六)拟定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指导全县科普工作;负责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监督指导;统筹规划、指导全县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二十七)拟定全县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农村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二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设8个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和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承担日常值班、应急值守工作;统筹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工作;编报部门预决算,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行业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提出有关行业财税、价格等政策建议;指导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内会议、活动的组织、党员培训教育及监督管理党的建设等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行业队伍建设、职工培训、职业准入、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企业家和重点企业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相关工作;负责清丰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组织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和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工业和信息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协调工作;组织提出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建议;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软课题研究,负责软课题管理;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理论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工作。
贯彻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拟定全县科技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负责开展软科学研究;负责拟定全县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协调全县科普工作;负责指导全县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负责编纂清丰科技史志;负责组织开展基础研究,组织实施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负责协调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负责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审查和保密审查;负责管理技术贸易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和协调技术贸易活动;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计和技术合同仲裁等工作。
(三)发展规划股
组织拟定全县工业、信息化、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市对口部门和本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工业、信息化的产业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准入管理。
负责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指导规划和计划的实施;负责研究多元化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配置科技资源;负责指导县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负责指导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县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负责参与拟定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科技投入;负责拟定科技金融结合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工作;负责承担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工作;负责编制、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负责承办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审核事宜。
(四)科技人才成果与产业合作股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及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发布我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在产业集聚区框架内研究制定产业转移示范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负责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工作;指导开展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导重点签约项目落实;负责产业转移项目监测、统计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负责拟定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创新型科技人才开发计划;负责全县科技奖励工作;负责拟定全县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科技成果管理、评审和奖励的政策制度;负责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全县科技档案的管理和科技成果保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县产学研合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有关制度;负责协调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实施并开展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负责做好全县产学研合作的信息收集、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拟定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计划;负责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负责组织拟定全县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国际合作计划及项目并组织实施;受县政府委托,负责科技人员及科技团组出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科技宣传等。
(五)工业经济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县工业日常运行情况,分析国内外、省内外和本市、县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参与制定电力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电力运行和供求中的重大问题,平衡电力资源,指导电力调度;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拟定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省、市和县科技重大专项、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承担行业科技成果和情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承担电子、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材料的开发和生产;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承担通用机械、石油装备制造、汽车及配件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拟定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省、市和县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承担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国内外、省内外和我市、县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省、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组织制定煤炭行业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统筹煤炭调运计划;负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轻工、纺织、医药、家电、工艺美术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食盐、糖精生产计划,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和县级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六)中小企业服务与信息化办公室
负责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建设。
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年度计划、规划,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信息化重大工程建设;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推进生产和制造系统信息安全工作;负责信息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指导软件业发展,拟定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承担县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科技及社会发展股
负责拟定全县科技促进农村发展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重大科技专项、普通和重点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负责管理相关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示范、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扶贫等涉及农村的科技工作;负责推进全县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股
负责拟定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负责管理相关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工业科技进步,推动全县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牵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认定工作;负责拟定全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全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及监理、验收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7名。其中:主任1名(兼任县科学技术局局长),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和拟定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意见。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相关总体规划内制定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统一承担煤炭工业管理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征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意见,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提出行业审核意见。
(三)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需由县级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3.涉及县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四)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
2.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五)领导县盐业管理局。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清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清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电话:0393-7221392
县工信局党组书记:孙平周 局长 :马冠奇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8:00—12:00,15:00—18:30 冬季8:00—12:00,14:30—18:00 )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清丰县人民路与106交叉口东北角企业服务中心北楼6楼
邮编:4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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