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交通运输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濮办文〔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丰县交通运输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综合运输服务衔接机制。优化交通运输服务方式,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强化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统筹推进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和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条 清丰县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县综合交通运输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运输规划,负责编制公路、水路等规划,指导全县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全县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县邮政、地方铁路、轨道交通、民航产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县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道路、水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国家和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六)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县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县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七)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高速公路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拟订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科技研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十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 清丰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清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运输规划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平衡。清丰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涉及的公路、水路等规划,清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涉及的铁路、民航等规划。
2. 清丰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国家和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清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公路、水路、邮政项目须征得清丰县交通运输局同意。
3. 清丰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参与轨道交通规划。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有效衔接。
4.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清丰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清丰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清丰县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宣传、外事等工作;负责组织综合性调研活动;承担综合性报告、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拟订全县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资、信贷有关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管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县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
(二)人事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护等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教育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工作;承担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推进行业依法行政;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牵头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四)建设管理股。负责研究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负责编制公路、水路等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规划;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国家和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参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建设及维护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公路、水路等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全县公路、水路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绿色通道、农机跨区作业等相关工作。
(五)运输管理股。负责与有关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全县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等工作;指导公众出行路况信息服务和咨询工作;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有关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负责道路、水路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六)安全应急股(交通战备办公室)。组织拟订全县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承担有关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安全信息统计、分析、报送等工作;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并发布有关信息;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行业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行业生态文明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全县船舶检验工作;指导全县有关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全县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第六条 清丰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 名。暂核定局长 名,副局长 名;股级领导职数 名。
第七条 清丰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县交通局局长: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8:00—12:00,15:00—18:30 冬季8:00—12:00,14:30—18:00 )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清丰县北环路
邮编:457000
办公电话:0393-7221556
电子邮箱:qfxjt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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