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濮办文〔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丰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遵循统计工作规律,贯彻统计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建立高质量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统计法治建设,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清丰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负责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负责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监督指导乡(镇)统计行政执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配合省、市统计局核算全县生产总值,组织核算各乡(镇)生产总值,监督管理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劳动工资、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组织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依法审批或备案县级相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县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的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监督管理乡(镇)政府统计机构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县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乡(镇)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县管经济功能区经济社会统计调查任务。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清丰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整理和报送统计政务信息,督促检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统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外事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负责机关财务和政府采购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组织实施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负责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指导部门和乡(镇)统计法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承担依法审批、备案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工作;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三)综合统计股。监测预警全县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县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科技、人口、劳动工资、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劳动力、文化产业、社会发展、企业创新、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的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等统计调查。
(四)国民经济核算股。组织落实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配合市统计局核算全县生产总值,组织核算各乡(镇)生产总值;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县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监督管理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制定有关监测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乡(镇)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重要专门事项的评价考核;指导有关专业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条 清丰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 名。暂核定局长 名,副局长 名,总统计师 名;股级领导职数 名。
第七条 清丰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县统计局局长:李山山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8:00—12:00,15:00—18:30 冬季8:00—12:00,14:30—18:00 )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清丰县政府综合楼
邮编:457000
办公电话:0393-7221913
电子邮箱:qfxtj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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