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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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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科〔201511

清丰县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丰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丰县科技计划体系包括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新能力与平台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等专项计划。可根据科技发展形势和任务调整计划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获得县本级科技经费支持的各类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组织分工、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实施管理、经费管理、项目结项等环节。

第五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好过程环节间的有效衔接。

第六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科技计划管理效能问责机制。局纪检监察部门对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七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为:

1.清丰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

2.项目承担单位。

3.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县科技局主要负责:

1.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

2.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分类指导。

协调解决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跟踪服务。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
.加强项目实施支撑服务条件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2
.接受县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
    3
.客观、及时向县科技局反映项目执行和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
    1
.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积极配合项目管理工作。
    2
.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相关材料。
    3
.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具备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的有关要求;申报的项目应在年度申报指南支持范围内。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1
.县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部署,确定年度科技发展重点。
    2
.县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草拟分管领域年度项目指南,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
    3
.申报单位编写项目申请书。
    4
.项目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形式。
    5
.县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同一项目已获得县科技经费支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不同类别项目的。
    2
.承担县级项目,没有按照有关项目统计制度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年报的。
    3
.承担县级项目,逾期未申请项目结项或未通过结项验收的。
    4
.承担国家、省、市级和县级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原则:体现政府目标,凝炼发展重点,突出自主创新,突出成果转化,突出人才培养,推动创新主体、载体、平台、项目、机制、人才等要素建设。
   
第十五条 立项程序:审查推荐、考察论证、集体研究、项目公示、立项审批和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审查推荐。县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从申请单位和申请者资质、基本条件、研究方向和预期效益等方面,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年度指标要求推荐出纳入考察论证的备选项目。
   
第十七条 考察论证。由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领导带队,带领有关专家、有关业务股室共同参与,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根据实地考察评价指标体系,对业务股室推荐的备选项目承担单位综合情况进行考评,形成考察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集体研究。县科技局领导班子根据实地考察论证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拟定年度项目安排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公示。对拟定年度项目,通过网络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立项审批。根据公示情况,拟定年度项目安排意见,报县政府领导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县科技局下达年度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结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科技局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执行。确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报县科技局审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退出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县科技局批准。
    1
.发生不可抗拒事项的。
    2
.由于技术进步而导致项目研究与开发无实用价值的。
    3
.协作关系发生破裂的。
    4
.科研力量减少而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完成的。
    5
.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
    6
.市场变化使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
   
对中止的项目,限期改进,否则予以撤销。对撤销的项目,县科技局下达项目撤销通知书,收回已拨经费,停拨剩余经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本级科技经费配置坚持“突出重点,加强集成;优化结构,合理配置;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的原则,主要用于安排县级项目。
   
第二十六条 经费预算安排实行零基预算法。相关业务股室根据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及以前年度各类计划执行情况评价结果,拟定支持项目经费配置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下达项目经费计划。
   
第二十七条 严格项目经费预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细化项目支出预算,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及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健全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建立包括科技、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在内的项目经费监督体系。

第七章 项目结项

第三十条 凡获得县本级项目经费支持的各类项目,均应进行项目结项。以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项目总结报告等为依据,对项目的目标任务(技术、经济指标等)、经费使用、实施管理等情况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项方式包括结项总结和结项验收。结项总结是以审查书面材料方式形成结项意见,不需召开会议或现场验收。结项验收是县科技局组织具备相应资格的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召开验收会议,形成结项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结项方式由县科技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项工作,由县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实施。项目结项验收由局长主持或由局长委托他人主持;普通项目结项总结由分管副局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 项目进行结项验收时,应成立验收组,成员由技术、财务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项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目标任务后1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填写《清丰县科技计划项目结项验收申请书》并提供以下结项验收材料:
   
1)结项验收申请书。
    
2)项目申请书。
   
3)项目合同书。
   
4)项目总结验收报告。
   
5)项目所获成果(专利)有关证明(证书、样机、样品等)。
   
6)研发的新产品图片及说明。
   
7)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8)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等。
    2
.县科技局主管股室收到结项验收申请报告后,审查全部结项验收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验收申请,按程序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结项验收。
    3
.验收组通过现场考察,听取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咨询相关问题,提出结项验收评价意见。县科技局对验收组的验收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结项结论。
   
第三十六条 项目进行结项验收,验收组应对结项验收意见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对参加项目结项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项总结,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结项总结报告,主管业务股室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结项结论。
   
第三十八条 同意结项的项目,县科技局统一登记编号,加盖项目结项专用章。不同意结项的项目,县科技局将整改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再次提出结项申请。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结项工作应在县科技局批复项目承担单位申请1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计划目标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向县科技局提出项目延期结项验收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一条 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提供的结项材料齐全、数据真实的,予以通过结项;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项:
    1
.未按合同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
.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完整、数据不真实的。
    3
.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4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
.超过合同约定的完成时限且没有申请延期结项的。
    6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项目主管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清丰县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并收回已拨经费。
    1
.合同到期不主动申请结项且经督促仍拒不申请结项的。
    2
.未通过结项验收的。
   
第四十三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清丰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县科技局出台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