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城市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濮办文〔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丰县城市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清丰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导全县精细化管理城市,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清丰县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的专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所属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领域信息数据统计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及维护、维修和常规性改扩建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设施资金和维护、维修经费的计划编制、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政、公用等城市管理方面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负责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审批、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工作。
(六)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迁建、改扩建等设施的审批工作;负责需要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工作;负责占用城市道路(桥渠)、公共场所等设置其他设施的审批工作;负责临街建筑外部装修、搭建的审批工作;参与城市户外广告系统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庆典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亮化有关工作。
(七)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等;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八)拟订城市管理行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清雪除冰工作;负责城区公共自行车监管工作;负责城区固体废弃物、渣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社会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城市住宅区、单位庭院以及园林创建和绿化相关监督工作。
(九)参与拟订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及服务价格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稽查管理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能源(气、热、电等)、供排水、交通、通讯、环境等相关基础设施(县级财政事权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不包括乡(镇)财政事权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下同)的建设和重大改扩建(园林绿化项目改扩建除外);负责统筹县城市规划区与周边乡(镇)基础设施的协调对接。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重大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有关要求和程序移交清丰县城市管理局运营管理。清丰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能源(气、热、电等)、供排水、交通、通讯、环境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维修及常规性改扩建;负责园林绿化项目改扩建。建立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计划清单制度,年初由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丰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提出本年度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维修、改扩建项目清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确定建设主体后实施。两部门要加强制度机制建设,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协调配合和有效衔接。
2.与清丰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清丰县城市管理局监管,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燃气管道输送由清丰县应急管理局管理。
第五条 清丰县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计算机网络管理、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目标管理、平安建设、节能减排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大型会议的筹备工作;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人事财务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工资、职称、保险等工作;拟订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维修和维护工程的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承担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事业、执法等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管理资金和养护经费的计划编制、使用与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及物资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公共自行车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工程合同相关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稽查管理;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对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领域信息数据统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迁建、改建等设施的审批工作;负责需要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工作;承担城市管理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执法资格的报批工作;负责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工作;承担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审批工作;承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工作;负责占用城市道路(桥渠)、公共场所等设置其他设施的审批工作;负责临街建筑外部装修、搭建的审批工作;负责各类庆典的审批工作;牵头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四)执法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考核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参与城市户外广告系统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区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区渣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照明、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及维护、维修和常规性改扩建工程计划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市政、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工程技术和日常维修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排水、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工作;负责城市排水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工作;负责城市亮化有关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维护和改扩建工程计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技术和日常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社会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城市义务植树活动;监督检查城市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及园林创建和绿化相关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设施的运营管理及维护、维修和常规性改扩建工程计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用事业工程技术和日常维护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监测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拟订公用行业产品及服务价格工作;拟订城市管理行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及维护、维修和常规性改扩建工程计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工程技术和日常维修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标准、作业规范及考评考核、奖惩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清雪除冰工作。
第六条 清丰县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 名。暂核定局长 名,副局长 名,总工程师 名;股级领导职数 名。
第七条 清丰县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局局长:李发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8:00—12:00,15:00—18:30 冬季8:00—12:00,14:30—18:00 )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清丰县黄河路西段路北
邮编:457000
办公电话:0393--72222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