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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制定实施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每2年至少开展1次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修改、废止的重要参考,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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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信 息 标 题  发布时间
1   (图)清丰县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情况说明  2021-08-03
2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四张清单”的 通 知  2021-08-02
3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2021-08-02
4    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决定  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