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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实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的动态变化,对辖区内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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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信 息 标 题  发布时间
1   清政办〔2017〕49号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四张清单”的通知  2017-10-23
2   清政办〔2017〕25号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2017-07-20